根据伦敦会议定下的《限制和削减海军军备条约》,英、美、华、日四国可各自保有的重巡洋舰数量分别为,十五艘,十八艘,十六艘,和十二艘。
四国在重巡洋舰方面对应的总排水量,依次为146,800吨,180,000吨,144,000吨,100,800吨。
在轻巡洋舰方面,四国各自允许保有的排水量为,192,200吨,143,500吨,114,800吨,80,500吨。
四国的驱逐舰吨位,各被允许拥有150,000吨,150,000吨,120,000吨,85,000吨,其中排水量超过1,500吨的舰只需要限制在总量的16%以内。
条约还允许各国以10%为上限,在轻巡洋舰和驱逐舰的份额之间进行调换。
在潜艇方面,四国则得到了相同的份额,皆允许保有52,700吨。
四国在上述这些舰只中超出限额的部分,应于1936年底以前完成废弃,否则不得建造新舰。
条约规定四国应废弃的主力舰包括,英国共五艘,分别是“本鲍”号、“铁公爵”号、“马尔博罗”号、“印度皇帝”号和“虎”号。
美国应废弃“佛罗里达”号、“犹他”号和“怀俄明”号三舰,华夏应废弃“小戎”号和“卢令”号,日本则应废弃“生驹”号。
各舰的废弃工作应在两年内完成,但每个国家可从各自应拆除的舰只中选取一艘改造为训练舰。
由于华夏的这两艘主力舰建成时间较晚,经过争取得到了延后两年废弃的权利。
从总体上来看,伦敦会议的结果基本是延续了华盛顿会议已确立的各国海军力量的份额比例,但各国对此的接受程度却不尽相同。
其中英国和美国,通过彼此间的协调和互相让步从而达成了妥协,并且保持住了对其他国家的优势,因此两家对此结果都相对感到满意。
英美两国自此渡过了相互间最为紧张和危险的时期,双方的关系逐渐回暖,重回协作的轨道。
对于法国和意大利来说,虽然伦敦会议没能满足他们的愿望,但两国通过拒签部分条款的方式,算是守住了自己在轻型舰只上的底线。
只不过对于因国力不足,而根本无法达成海军扩张理想的法意两国而言,其实表面意义远大于实际。
对伦敦会议的结果最感到沮丧的当属日本,外交上的失败引起了海军的强烈不满,军部的躁动加之大萧条带来的社会冲击,为日本不久后发生的一系列异动埋下了伏笔。
可是条约已然达成,至少在当下只得接受,为了有效的应对这一局面,日本海军决定尽可能的利用条约的空档扩充自己的实力。
其中的一个方案就是,要大量的建造数量不受条约限制的,排水量在600吨以下的作战舰只,用以补充水面舰队的整体战力。
随即自伦敦会议之后,日本海军便推出了一系列旨在加强自身实力的“补充计划”,在日本的通俗叫法为“丸计划”。
而在“丸一计划”中,最为引人瞩目的便是列入了四艘“千鸟”型水雷舰,和四艘“最上”级二等巡洋舰。
这两型战舰皆是日本“钻空子”的“杰出”表现,前者排水量仅535吨,却装有三门50倍径127毫米火炮,和两座具有再装填能力的双联装533毫米鱼雷发射管,航速也达到30节。
后者的数据则更为惊人,虽名为二等巡洋舰,但设计装有五座三联装60倍径155毫米主炮,四座三联装610毫米鱼雷发射管,航速36节。
“最上”级还隐藏有换装五座双联装50倍径203毫米主炮的设计,其排水量更是在设计时便已超过了条约对巡洋舰设定的上限。
此前,各国在造舰的过程中都或多或少的存在有违反条约规定的现象,但幅度都不算大,各家也都对此尽力的藏着掖着。
而日本的“最上”级则彻底刷新了人们的认知,除了在对外宣称上依旧蒙着一层薄纱外,简直就是明目张胆的违约。
对于这种行径,若不能及时制止,就只会引起连锁的仿效,在其刺激之下各国间也将掀起一场建设“违约舰”的风潮。
伦敦会议做出的诸多限定,对华夏海军的发展也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对比条约的内容,国防军海军在重巡洋舰(条约前华夏称“一等巡洋舰”,条约签订后改变了称谓)方面已经达到十六艘的上限,排水量则略有超出,此后除非裁汰旧舰,否则无法新建。
在轻巡洋舰(华夏原称“二等巡洋舰”)方面,国防军现役二十八舰的总吨位为156,900吨,只有废弃各四艘入役最早的“沈阳”级和“北京”级,才能符合条约的限定。
国防军现役和在建的驱逐舰,总排水量同样超出了条约的上限,最主要的是1,500吨以上的舰只也远超总量的16%。
然而华夏顶着压力,依旧坚持故我的继续投入了“天吴II”级后续舰只的建造,。
接下来国防军海军又以1,500吨为限,重新设计了一型新的驱逐舰,发展的名义为用于替换超过此标准的大型驱逐舰只,是为“当康”级。
“当康”级驱逐舰自1931年初开始陆续投入建造,至1932年底为止共建成了十四艘,海军的胶州、雷州、钦州、大连、江阴和通州造船厂皆参与了建造工作。
同级余下各舰名为“酸与”号、“从兽”号、“?兽”号、“山狯”号、“鵸鵌”号、“獙狐”号、“峳兽”号、“鹿蜀II”号、“赤鱬II”号、“孟槐”号、“鳛鱼”号、“孟极”号和“领胡”号。
“当康”级在外观上沿袭了“精卫II”级的特点,但因排水量的降低而减少了武备,造价也得以降至每艘140.86万华元,每舰编有官兵183人。
舰体全长113.6米,宽11.3米,吃水3.7米,标准排水量1,460吨,动力方面也与“精卫II”级相同,设计航速为37.2节。
在火力方面,装有四门1911年型50倍径127毫米炮,沿舰体中线前后两两背负式安放,每炮装有20毫米厚的炮盾。
防空武器为六座双联装1925年型70倍径37毫米高射炮,在舰体舯部的甲板上沿中线设有两座五联装1927年型533毫米鱼雷发射管,不具备再装填能力。
舰艉则装有深弹滑轨和深弹投射器各两座,舰上还配有声呐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