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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37年的历史背景和相关法规,以下是当时关于证券交易所的主要规定和法律框架,这些规定对魏若来和苏漫漫的行动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 《证券交易所法》及其修正
1914年,北洋政府颁布了《证券交易所法》,这是近代中国第一部关于证券交易所的法规。该法规的主要内容包括:
交易所的性质:规定证券交易所的性质为“凡为便利买卖、平准市价而设立之国债、公司债及其他有价证券之交易场所”。
组织及设立:明确了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要求交易所必须依法注册,并接受政府的监督。
经纪人和职员:规定了经纪人的资格和行为规范,以及交易所职员的职责和管理。
交易规则:详细规定了交易的程序、方式和时间,要求所有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进行,且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监督和罚则:设立了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2. 《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
1937年“八一三”事变后,国民政府财政部公布了《非常时期安定金融办法》,主要内容包括:
限制提存:规定活期存款每户每星期提取限于5%,且总额不得超过150元法币;定期存款未到期者不得通融提取。
鼓励存款:鼓励民众将资金存入银行,以稳定金融市场。
外汇管理:严格限制外汇交易,积极流通内汇,确保法币的稳定。
3. 《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
1937年7月15日,国民政府对两年前实施的《妨害国币惩治暂行条例》加以修正公布,主要内容包括:
严厉处罚伪造、变造币券者:增加了对伪造、变造币券者和收集者的严厉处罚条款,最重可处无期徒刑并课以5000元的罚款。
防止贵金属外流:通过法律手段防止贵金属的外流,提升法币的重要地位。
4. 《总动员计划大纲》中的金融管理措施
1937年8月30日,国防最高会议通过的《总动员计划大纲》中,提出了以下金融管理措施:
通货管理:预印法币,注重分储于安全地区,奖励收兑民间金银。
汇兑管理:严格限制外汇,积极流通内汇。
金融业务管理:指导投资,使资金运用于必需品的生产储集事业。
金融机关管理:促令金融机关将资金逐渐移转安全地带,健全金融网。
5. 《交易所法》的践行与监管
1937年之前,国民政府颁布了《交易所法》及其修正案,主要内容包括:
交易所的设立与管理:明确了交易所的设立条件和管理程序,要求交易所必须依法注册,并接受政府的监督。
交易规则:规定了交易的程序、方式和时间,要求所有交易必须在交易所内进行,且必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政府监督:设立了政府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机制,对违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6. 地方性规定
在1937年,各地的证券交易所也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相应的管理细则。例如:
上海华商证券交易所:在1937年8月11日奉令停业,直到1943年9月在汪伪政权的控制下重新宣布复业。
四明证券交易所:1933年设立,主要交易对象为公债、库券等,1936年初经国民政府财政部核准解散。
总结
这些法规和规定为魏若来和苏漫漫在1937年的行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背景。他们需要严格遵守当时的交易规范,避免引起政府和日本特务的怀疑。同时,他们可以利用法规中的漏洞和监管的不足,通过复杂的交易路径和中间账户,将资金安全转移。
在1937年的上海,魏若来和苏漫漫作为地下党成员,需要在复杂的金融环境中确保秘密资金通道的安全。他们可以利用当时的法律和金融监管环境中的漏洞和特点,采取以下措施来保护地下党的资金:
1. 利用合法商业活动作为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