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奄国等嬴姓东方国族的反周,飞廉起了促动作用。
乱事失败后,周朝将周公长子伯禽封到原来奄国的地方,
建立鲁国,统治“商奄之民”,这些“商奄之民”被周人强迫西迁,而他们正是秦的先人。
西周中期的询簋和师酉簋都提到“秦夷”,还有“戍秦人”,
来自东方的商奄之民后裔自可称“夷”,其作为戍边之人又可称“戍秦人”。
考古发现为秦人“东来说”提供了重要证据。
西犬丘(礼县)大堡子山墓葬考古人员发现,秦与戎两个部族的遗址出土的文物风格迥然不同,
秦文化主要来自周文化,而戎人的文化则来自寺洼文化。
甘肃省礼县大堡子山秦墓的考古发现,为研究秦“公族”的物质文化面貌提供了关键材料,
这批墓葬中殉人、腰坑殉狗等葬俗表明,以嬴秦“公族”为代表的典型秦文化延续了商文化的部分因素。
2010年,甘肃省清水县李崖遗址发现多座西周时期秦文化墓葬,
部分随葬品显示出商文化风格,尤以方唇分裆鬲、带三角纹陶簋为代表。
李崖遗址为夯实秦人“东来说”提供了重要证据。
此外,《史记·封禅书》记载秦襄公自认为主少昊之神,作西畤,祠白帝。
《说文》中提到嬴为帝少氏之姓,而《左传》中提到封鲁的奄国之地又称做“少昊之虚”。
秦仲被戎狄杀害之后,他的儿子世父表达了对戎狄的复仇之意,
这反映了秦人与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
综合历史文献和考古发现,秦人起源于东方的观点得到了较为充分的支持。
秦人先祖与商朝有着紧密的联系,后来因为周朝的军事行动和政治安排,
被迫西迁至甘肃一带,与当地的戎人发生了长期的互动和冲突。
秦文化的形成是一个融合了商文化、周文化和西戎文化的过程,
这种多元文化的交融为秦国后来的崛起和统一六国奠定了基础。
在商鞅变法之前,秦国的婚姻关系比较混乱。
根据《史记·秦本纪》及《赵世家》中的记载,秦人的婚姻习俗与中原各国大相径庭,
存在着“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情况,这表明秦人的婚姻关系还处在较为原始的状态,
没有建立起中原地区已经实行的一夫一妻制。
儿媳“抱哺其子与公并倨”的现象,也反映出秦人家庭中男女界限的模糊。
商鞅变法之后,秦国开始“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
意味着开始建立一夫一妻制,以规范婚姻关系。
由于秦人长期与戎狄杂居,受到戎狄文化的影响,
他们的两性观念和婚姻习俗不可能因为一次变法就立即改变。
婚姻关系的混乱状况也不会立即消失,秦人的贞节观念依旧非常淡薄。
秦人对男女婚姻关系的态度是原始的、自然的、开放的。
他们对于男女间的自由结合、离异持有满不在乎的态度,甚至视为理所当然。
这种态度可能与秦人的思想观念还未受到中原各国所推崇并严格遵循的“礼俗”所限制有关。
秦人的社会生活中母系残余的存在,尽管经过商鞅变法,令别男女,
也即建立一夫一妻制,但人们的两性观念并不可能立即改变过来。
商鞅变法期间,秦国还推行了一系列法律制度,包括对婚姻家庭的规范。
例如,变法中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这不仅促进了家庭向小型化发展,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一夫一妻制的建立。
此外,商鞅变法期间还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
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
加倍征收户口税,这是对第一次变法中“异子之科”法令的补充,也是对社会风俗的规范。
从这些措施可以看出,商鞅变法对秦国的婚姻习俗和社会结构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虽然变法不可能立即改变所有的传统观念和习俗,但它为秦国后来的社会变革和文化发展奠定了基础。